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欧洲杯投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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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3点击: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12-04-29      

 

(2011年1月重新修订)

在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期间,为加强对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管理,使其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本方针。继续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精神。努力弘扬科研精神,强化管理创新意识、项目精品意识和成果转化意识,积极探索和遵循社会科学的发展规律,注重提高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第二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倡导和支持社会科学工作者深入社会实践,针对实际需要研选课题,创造性地运用科学理论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科学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规划立项研究侧重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为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不断开创我省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新局面。
    第三条 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突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现实对策性问题研究。突出对具有代表地方特色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尤其要大力加强对关系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基础理论、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
    第四条 以省社科基金项目为核心,以课题组为纽带,以科研精神和项目管理为动力,带动社会科学研究发展,带动人才培养,带动学科建设,积极促进全省社会科学事业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依据当前我省的财力状况和研究力量的实际,适当选择和确定规划立项的数量、类型和领域。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量力而行,注重发挥课题组集体智慧,提倡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攻关。
第二章 组    织
    第六条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受省委、省政府委托,领导全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工作。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负责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是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直属单位,与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两块牌子一个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起草和实施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五年发展规划;
    2、制定和实施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立项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3、拟定和发布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年度立项《课题指南》;
    4、组织和受理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年度立项的申报及评审工作,负责对在研项目的年度检查、鉴定验收、成果推广转化和日常管理工作;
    5、指导全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的社科项目管理工作;
    6、统筹使用和科学管理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专项基金;
    7、制定和实施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规章及相关制度;
    8、受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委托,协助做好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年度申报评审、在研管理和成果鉴定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五年规划中设置若干研究学科,建立各学科专家组和专家信息库。学科专家由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聘任,聘期一般为五年。学科专家的日常管理依照《吉林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学科专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面向全省进行,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通过学科专家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立项。
    第十条 凡在吉林省在岗工作,具备主持项目研究能力和条件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相关人员均可申报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第十一条 对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急需研究的重大课题由省社科规划办直接委托立项研究。
    第十二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委托研究项目、马工程专项。马工程专项的日常管理单独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人要依据申报选题及研究计划,科学、准确、量力选定最终成果形式,一旦批准立项,不得随意更改。最终成果形式暂定为研究报告、系列化论文和著作三类。研究报告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系列化论文一般为1-3年,著作类一般为1-4年,具体要求详见《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研究起始时间以立项通知下达时日为准。
    第十四条 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是课题研究的真正参研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课题研究的实质性任务。项目负责人享有省级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五条 每位项目申报者不能同时申报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正在承担国家和省社科规划研究项目的负责人,须待完成现有项目后,才能申报新的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人可同时兼报国家和省社科规划研究的各类年度项目,但不能同时立项,只能择取其一立项,年度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实事求是地审核项目《申报书》中填写的各项内容,严禁弄虚作假。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明确的上报审核意见并承担信誉保证。
第四章 项目评审
    第十八条 省社科规划办对申报立项材料进行审核初评后,提交学科评审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年度立项的学科评审专家从五年规划学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学科评审组。在条件成熟时可采取异地(省外)评审方式进行。
    申报材料初评入选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1、选题及论证符合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选题立项研究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可为地方党政领导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3、选题具有较好的基础理论创新价值和学术价值,有助于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
    4、选题立项研究有利于弘扬民族文化和振奋民族精神,有利于吸收、借鉴和传承世界优秀文明成果;
    5、课题研究设计方向明确,论证简捷有力,研究方法切实可行,相关前期成果丰富,经费预算合理;
    6、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具备能够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政治素质、科研能力和技术条件;
    7、项目申报人符合申报条件,不属于被限制的申报对象(见本办法相关条款);
    8、《申报书》填写规范、清楚,符合要求。
    9、按照学科、申报数量及年度立项计划,适当控制初选比例。
   第十九条 学科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选题价值、课题设计论证、课题组构成、已有研究成果、科研基础条件以及经费预算等方面内容作全面评判,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按照统一量化标准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依据学科评审专家综合评价结果择优入选立项。
    学科评审专家对申报立项材料的评议意见有保密责任,对申报立项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学科专家申报省社科基金年度立项的,不能同时聘为学科评委。
 
第五章 项目中期管理
    第二十条 经审批立项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由省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下达《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留存1份经过审批签章的项目《申报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课题研究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项目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工作由省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统一安排部署。届时项目负责人应将研究进展、取得的中间成果、存在的问题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向省社科规划办如实汇报。由省社科规划办对中期检查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不得随意改变研究方向和研究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研究期限。
    第二十四条 对不作任何请示和说明,无故停止研究计划或不完成研究任务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的课题组,省社科规划办将撤销该项目,追回已拨资助经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该项目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研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研究任务或有其它情况变动的,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应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变动申请,填写《事项变更审批表》(样本到“吉林社科规划”网站上下载),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社科规划办审批后方可执行。课题延期完成时限一般为半年或1年。
    第二十六条 申报立项获批后,《申报书》中所列内容及课题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改动,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换或增减的,必须严格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本单位所立年度项目及时建档管理。每个项目完整的档案材料(复印件)应有:(1)经批复的立项《申报书》;(2)《中期检查表》;(3)《结项审批表》;(4)《结项证书》;(5)最终成果;(6)批复报告等其它应存档材料。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由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合理使用,接受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省社科规划办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立项时一次核定,分期拨款,超支不补的原则。每个资助项目一般分三次拨款。《拨款通知单》一式四份,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各一份。
    第三十条 每个项目资助经费由省社科规划办预留部分鉴定费和成果印刷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可从每项经费总额中提取2%做为管理费,但总额不得超过300元。
    第三十一条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
    1、资料收集费,包括复印、打字、翻译、录音、录像、微机使用费等;
    2、购买必要的图书、资料等;
    3、成果的打印、封面设计、排版、印刷、装订等费用;
    4、小型会议费;
    5、国内调研差旅费;
    6、结项后的余款,可用于成果出版补贴和续做科研经费。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全文一般要求3万字以上,内容提要3000字左右。研究报告纸质文本“封面设计格式”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文本内容排列顺序为:封面、课题组名单、成果提要、目录、正文。
    第三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一般要求课题组成员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与课题名称相匹配的系列化论文合计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
    第三十四条 项目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项目完成后必须先提交书稿鉴定,待鉴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否则,视为结项无效成果。
    第三十五条 项目成果发表、出版时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系列化论文的(包括中间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注“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xxxxxx”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类的,出版排版时必须在书稿目录前另加单独一页纸,用显著字体字号书写“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xxxx年承担的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xxxxxx”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3、凡不按照或不符合上述本条款规定发表、出版的所有项目成果,不能作为该项目成果进行结项,一切后果由项目负责人自负。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执笔、审读、修改和最后确认成果定稿,并对成果质量负有学术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申请鉴定的最终成果不得有明显的逻辑性错误,成果全文错别字必须控制在万分之一以内。经审查鉴定,对严重不达标的成果将退回修改,对二次修改仍不合格者将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通报撤项处理。
    经学科专家鉴定,其成果明显存在抄袭、剽窃现象的,将对课题组通报批评,课题负责人近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第三十八条 申请成果鉴定结项的具体操作程序,详见《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成果鉴定一般采取网上鉴定、通讯鉴定和召开鉴定会三种方式进行。一般项目成果鉴定通常采取网上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 重点招标项目研究成果一般采取召开鉴定会方式进行鉴定,由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其中一名为组长。会议鉴定工作具体程序由省社科规划办制定,并在鉴定会召开前通知课题组。课题组全体成员出席成果鉴定会。
    第四十一条 成果鉴定一般包括对成果的评价和对课题组的意见建议两部分。每位鉴定专家参照鉴定标准对项目研究成果作出量化评价,由总得分值决定是否通过鉴定,并对成果分出a、b、c、d四个等级。总体评价结论:a级为优秀;b级为良好;c级为一般;d级为限期修改,期限一般为3个月以内。
    对聘请的学科鉴定专家,根据鉴定工作成本,适量给予劳动报酬。
    第四十二条 为提高在研项目完成率和结项成果质量,将严格控制结项成果鉴定结项率。对结项成果首次鉴定未能通过的,按照鉴定限期修改程序处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省和国家社科评奖二等奖(含二等奖)以上奖励;
    2、提出的对策、建议、构想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或充分肯定;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且质量已经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4、在公开刊物发表5篇以上(含5篇,其中至少有2篇为中文核心期刊)相关系列化论文的项目成果;
    5、经同行专家组评审同意、出版社批准出版、省社科规划办选定资助出版的著作。
    符合上述条件者,仍须填写《结项审批表》,履行正常的申请结项程序。
第八章 成果验收
    第四十四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专家鉴定的,由省社科规划办办理结项手续,并颁发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结项证书》原件由项目负责人留存,复印件由其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课题组成员如需要可复印。《结项审批表》一式三份,省社科规划办、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存档一份。
    第四十五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鉴定后,由省社科规划办对成果文本进行统一印刷成册。印刷成果发课题组10本,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存档5本,送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展阅基地10本。
    鉴定通过并自行出版的著作类项目成果至少须报送省社科规划办30册,用于存档和宣传推广。
第九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四十六条 课题组及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在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及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应及时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广泛宣传。
    第四十八条 建立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报刊、网站、图书馆、广播电视、出版、教学、学术交流等媒介载体,逐步形成项目成果宣传推广的有效机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办公室。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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