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欧洲杯投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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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5-23点击:

 

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处    发布时间:2012-04-23      

 

(经2012年1月16日第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落实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战略目标,适应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大繁荣、大发展需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争取和承担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积极性,构建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大平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或地方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或地方重大工程,由我校牵头申报或作为第一责任单位承担的对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声誉具有重大影响作用,对提高我校整体学术研究水平具有积极意义,合同经费达到千万元级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及相关部委重大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立项合同或立项部门管理制度无明确约定之情况。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由学校统一领导,由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社会科学处作为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运行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六条 依据前期信息,社会科学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成立重大项目论证协调委员会,选择牵头单位和首席专家,指导开展相关申报组织工作。
第七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的初步论证经重大项目论证协调委员会研讨通过后,学校将先期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用于项目立项前期的各项支出。
第八条 鼓励课题组在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充分保证项目研究质量的基础上,以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为载体,积极拓展跨学科、跨部门、跨领域的科研合作,与企事业单位搭建科研合作平台,争取更多的研究经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组织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在相关项目管理政策框架内结合项目研究实际制定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依据经费规模、研究内容分工以及校内外合作等情况,可划分为若干个重大子课题。子课题负责人由首席专家聘任,并对责、权、利做出明确约定。
第十一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应分年度制定工作目标,每个自然年末向学校提交一份工作简报,详细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及存在的问题等。
第十二条 项目课题组应加强学术交流和媒介宣传,积极扩大在本研究领域的学术影响力。每年度须至少主办一次学术会议或工作会议,工作进展及重要研究成果在非涉密情况下应积极宣传。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可按《吉林大学项目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流动岗位人员的聘用工作,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合同约定的研究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根据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需要,按照《吉林大学项目聘用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首席专家可聘用校内外各类人员组建结构合理、专业对口、精干高效的研究团队。一般性研究人员鼓励优先聘用本校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参与研究。
第十五条 对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有重要作用或重大贡献的校外课题组成员,可授予兼职教授或其他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经费须存入学校指定账户,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应有明晰的财务预算,并在研究过程中严格按预算执行。确有调整时,须由首席专家出具书面申请,经社会科学处审核并报立项部门批准后,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可依据预算设立专项津贴,提高课题组成员待遇。研究人员津贴等项支出,均按规定从项目专项津贴中列支。
第十九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因研究实际需要需向校外合作单位或校外重大项目子课题负责人单位转款时,须严格按项目合同预算及学校转拨科研经费的审批程序执行。合同预算无约定转拨经费的,纵向科研项目须经立项部门审批同意,横向科研项目需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条 首席专家对各类经费支出负责,并按上级部门和学校相关部门要求积极配合做好经费检查、审计、决算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遵照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或合作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无规定或约定的,项目研究成果的的知识产权归吉林大学和研发人员所有。
第二十二条 千万元级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组应建立成果分类归档制度,包括影音资料、电子文档等。重要研究成果的宣传、介绍等由项目管理办公室整理后及时报送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社会科学处。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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