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述)
第一条: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学生干部组织是行政学院学院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遵照“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的校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在吉林大学党委,行政学院党委和校团委以及院团委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学校与广大学生联系的纽带和桥梁、是学生中的骨干力量。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院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全体学生干部。包括:
行政学院党支部成员。
行政学院团委成员。
行政学院学生会成员。
行政学院通讯社成员。
行政学院内各班班委及团支书。
行政学院《行政之光》杂志社成员。
其他指定的学生干部。
第四条: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同时,每位学生干部都是学生中思想先进,素质全面的优秀个体,代表着学院的形象,影响着学院的风气,所以应时刻严格要求自己,出色完成工作,做好表率作用。
第五条:具体时间安排:
1、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进行部长级学生干部换届并在稍后进行副部级学生干部换届和补充以及部员的第二次纳新活动、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部员纳新。
2、每年秋季学期末进行部长级、副部长级、部员级学生干部考核,考核结果将在次年春季学期开学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换届和纳新的重要标准。
3、每年春季学期末进行部长级、副部长级、部员级学生干部考核,考核结果在秋季学期开学初公布。考核结果将作为换届和纳新的重要标准。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享有如下权利
参与所在学生干部组织的日常工作及活动。
参与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参与各种优秀学生干部、先进个人的评选。
参与竞选,争取连任或晋级的权利。
对本级或上级学生干部组织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并有权要求其改进工作。
上级学生干部有权对下级干部进行监督与指导。
上级学生干部有权参与对下级干部的考核和评审。
第七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需履行如下义务
模范地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服从上级学生组织的工作安排。
积极辅助学院完成各项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相关服务。
认真执行工作任务,准时参加工作会议,服从院内各管理条例和学生准则。
如实反映同学们的意见、要求,沟通学院和学生,努力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认真出色的完成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创新,开拓进取。
上级学生干部有义务培养、锻炼下级学生干部。
积极接受院党委、院团委的领导。认真执行院党委和院团委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选拔与考核)
第八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的考核采取自愿报名,面试,民主测评等过程。坚持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进行两次纳新。
第九条:第二次纳新进入成员其干部档案应与第一次纳新成员分置,可酌情对其增加一次干部培训。
第十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需接受学院的考核,考核由自评与部门意见,民主测评,互评以及上级意见四部分组成。通过考核会将干部业绩量化,公平、公正地对每一位学生干部作出客观评价。对于第一次纳新即进入的成员应酌情给予一定倾斜。
第十一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考核结果将作为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主要依据。根据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及格四等。学生干部所得成绩将计入干部档案,并视成绩推选优秀学生干部,淘汰不合格人员。
第十二条:选拔与考核过程中严格保密,杜绝他人施加影响。名单公示之前禁止泄露信息。参与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客观的进行选拔与考核。
第四章(使用与培训)
第十三条: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充分履行自身的部门职能,注重各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服从于学院建设、学校发展的大局。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组织中各级学生干部应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统筹、协调、执行,各级分工明确,提高效率。
第十五条:使用学生干部上坚持“尊重意愿、发挥特长、培养锻炼、促进发展”的原则。做到使用与培养相结合。
第十六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每年必须接受至少两次学生干部培训以及配套的素质能力拓展训练。以提升自身能力与素质,更好的履行职能。确保学生干部有先进的思想品质、较高的能力素质。各学生干部部门应组织本部门成员进行专门培训。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接受学院团委及学生工作办公室管理与领导,由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老师负总则。
第十八条:行政学院各学生干部由所在组织负责具体管理。
第十九条:行政学院学生干部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章程、办法和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于 2011 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团委最终解释。
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团委
2011年11月1日